補辦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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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單位遺失海關已簽發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報關單要求海關予以補辦的,需向海關提供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企業補辦申請報告以及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向報關單的原簽發地晦關申請辦理。
(二)海關指定專人負責受理企業的補辦申請,統一使用《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收匯核銷聯)補辦審批表》,經審核后,單證齊全符合補辦規定的,調閱、審核電腦報關單數據,開具查單聯系單(核查報關單統計聯),封交總關數據統計處(已實行改革的由本關核查),經過核查統計聯,確定貨物已實際離境,審核無誤后,方予辦理。
(三)主管海關審批后,通知有關企業。企業接到海關的通知后,向海關機關服務中心在各關(處)的打單部門遞交報關單企業存查聯以及由企業填寫的報關單證明聯以及由企業填寫的報關單證明聯打印清單(一式三份,該清單向海關機關服務中心在各關(處)的打單部門領取)以辦理補打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聯的手續。
(四)晦關機關服務中心指定專人在打印的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聯和報關單證明聯打印清單上簽章,然后將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聯、報關單證明聯打印清單(海關存查聯和晦關機關服務中心存查聯)及報關單企業存查聯交海關簽發報關單證明聯的關員辦理簽收手續,由其收回報關單證明聯打印清單(海關機關服務中心存查聯)并辦理簽發手續。